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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爱连、唐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连,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连,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唐兵,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刘连爱申请执行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将该案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黄元艺代理审判员  彭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