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2848号原告:马某,男,1942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宋某,男,1979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马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宋某立即偿还原告马某欠款1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3日,被告宋某向原告马某借款14000元,口头约定于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宋某至今未偿还借款。宋某未予答辩。原告马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一枚,证明被告马某向其借款的事实。该借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9月23日,被告宋某向原告马某借款14000元,于借款当日为原告马某出具借据一枚,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元.借款人:宋某.2013年9月23日”此款被告宋某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宋某向原告马某借款14000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有被告宋某为原告马某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宋某依法应当偿还欠款。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人民币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