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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闫拥军与曾兴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拥军,曾兴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317号原告:闫拥军,男,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祥军,澧县翊武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兴成,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代表人:宋维君。住址地:常德市武陵区青年路2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拥军诉被告曾兴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拥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兴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拥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拥军撤回对被告曾兴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拥军承担。审判长  石汉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 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