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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海波、裘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波,裘立峰,朱波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434号申请执行人:金海波,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裘立峰,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朱波永,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金海波与被执行人裘立峰、朱波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海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土地、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金海波与被执行人裘立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琦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