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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朱继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继美,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朱继美,女,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继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双方案外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继美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同意朱继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涛(2017)皖1302执1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