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洪平刘光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洪平,刘光芬,刘光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3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5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2997873L。负责人:谭晓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柳,女,该支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映玥,女,该支行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39-2。法定代表人:洪平。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地豪园166号,法定代表人:刘光伦。被告:重庆新天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99号附1号4-5。法定代表人:洪平。被告: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39-3。法定代表人:刘光伦。被告:洪平,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光芬,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光伦,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被告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洪平、刘光芬、刘光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后不予准许。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0日,原告与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贷款1500万元,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执行年利率5.52%,同时约定该笔贷款采用抵押和保证担保等情况。同日,原告与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主要约定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上述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7月15日,原告与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洪平、刘光芬、刘光伦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洪平、刘光芬、刘光伦为原告与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办理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余额折合人民币4900万元。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500万元,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各抵押人及保证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520000元及截至2017年2月22日利息682124.8元、罚息417450元、复利34628.96元,合计15654203.76元;2、被告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2017年2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应付利复(含罚息)1099574.8元为基数,均在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被告对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28号房产(房产证号:107房地证2014字第18017号、107房地证2013字第13703号、107房地证2013字第13804号)的商业房产以及被告重庆新天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28号房产(房产证号:107房地证2013字第13744号、107房地证2013字第13734号、107房地证2013字第13746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1至3项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告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洪平、刘光芬、刘光伦对被告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6年5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则有关债务人重庆新华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重庆市金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