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张建军、内蒙古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张建军,内蒙古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荣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58号帝豪天下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燕英雄。被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内蒙古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兴胜镇110国道与210国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巴特。被执行人:荣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黄金小区底店。法定代表人:李向花。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张建军、内蒙古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荣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包路诚证执字第3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建军、内蒙古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荣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根据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