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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史魁与孟江徐小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魁,孟江,徐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6执44号申请执行人史魁,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现住XXXXXXXXXX.被执行人孟江,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人,现住XXXXXXXXXX。被执行人徐小英,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左云县云兴镇人,现住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史魁与被执行人孟江、徐小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史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左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6民初4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孟江、徐小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7年4月1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至今没有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江、徐小英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共计91325元。二、如银行无存款,可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孟江、徐小英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