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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勇与池双云、赵慕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池双云,赵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6号申请执行人黄勇,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被执行人池双云,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赵慕华,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黄勇与被执行人池双云、赵慕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池双云、赵慕华将位于仙桃市景苑花园一幢一单元1903号商品房返还申请执行人黄勇。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矛盾比较尖锐,案件在期限内难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