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健与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吴锋,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王健与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锋的银行存款16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锡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