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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谢桂林、杨建红等与张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林,杨建红,张泽平,杨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806号原告谢桂林。原告杨建红。被告张泽平。被告杨福兰,又名杨兰兰。原告谢桂林、杨建红诉被告张泽平、杨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建红、被告张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福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俩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23日,被告张泽平、杨福兰以承包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每月2270元,6个月支付1次利息。借款到期后,俩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2016年2月7日,被告张泽平给原告续签借条一张,被告杨福兰拒绝在续签的借条上签字。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俩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原告谢桂林、杨建红提交的证据有:1、俩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欠据复印件1张,借条原件1张,证明被告张泽平、杨福兰于2013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151000元,被告张泽平于2016年2月7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张泽平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被告张泽平未提交证据。被告杨福兰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质证时,被告张泽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因被告杨福兰不作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谢桂林、杨建红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综上,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谢桂林与原告杨建红是夫妻。2009年至2010年,被告张泽平、杨福兰分两次向原告谢桂林、杨建红借款,共计借款160000元。2013年2月23日,经双方结算,俩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1000元,俩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约定月息2270元,利息六个月支付一次。因俩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要求俩被告续签借条,被告张泽平于2016年2月7日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言明向原告借款15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谢桂林、杨建红与被告张泽平、杨福兰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张泽平、杨福兰取得原告借款15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泽平、杨福兰共同归还借款15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泽平、杨福兰应当共同归还原告谢桂林、杨建红借款151000元,此款限俩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俩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被告张泽平、杨福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小妹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德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