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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执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曾昭勇申请执行李晓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昭勇,李晓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720号申请执行人:曾昭勇,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李晓锐,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曾昭勇与被执行人李晓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李晓锐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昭勇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晓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2日,被执行人李晓锐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曾昭勇欠款5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晓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昭勇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舒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