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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郭本林与濮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本林,濮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本林,男,1957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濮焕,女,1956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05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前,按照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濮焕的银行存款7700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段 续审 判 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