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贾小琴、揭小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贾小琴,揭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郁花园二里。被执行人:贾小琴,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湖北省南漳县西苑巷。被执行人:揭小锋,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址同上,与贾小琴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贾小琴、揭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揭小锋名下有车牌号为鄂FN50**奥迪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揭小锋名下有车牌号为鄂FN50**奥迪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