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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欧阳园苟与方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园苟,方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412号原告:欧阳园苟,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告:方碧,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欧阳园苟与被告方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被告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建徽人民陪审员  汪建军人民陪审员  吴长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