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欧阳园苟与方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园苟,方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412号原告:欧阳园苟,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被告:方碧,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欧阳园苟与被告方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被告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建徽人民陪审员 汪建军人民陪审员 吴长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