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9005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黄祥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军,毛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9005民初925号原告:黄祥军,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毛友斌,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养殖专业户。原告黄祥军与被告毛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祥军以被告毛友斌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1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祥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黄祥军负担。审判员 徐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