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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9005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黄祥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军,毛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9005民初925号原告:黄祥军,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毛友斌,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养殖专业户。原告黄祥军与被告毛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祥军以被告毛友斌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18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祥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黄祥军负担。审判员  徐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