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行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世春、陈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春,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林世春,男,192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陈静,女,1968年2月15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林世春与被执行人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陈静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世春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静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静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静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静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陈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品常执行员 林毅坚执行员 张裕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