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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冯济德、滕世全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济德,滕世全,陈明珠,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冯济德,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滕世全,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陈明珠,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陈建国,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冯济德与被执行人滕世全、陈明珠、陈建国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滕世全、陈明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偿还原告冯济德为其代偿的款项22.62908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建国对上述应付的代偿款22.62908万元及利息承担一半份额的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冯济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济德发现被执行人滕世全、陈明珠、陈建国不履行协议,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张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