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6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与程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程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390号原告: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龙桂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嘉永,重庆市长寿区渡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小林,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春光,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159元,减半收取计12578元,由原告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曌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人民陪审员 刘军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