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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礼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礼泉鸿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性,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烽火镇刘家村九组,居民身份证号610425196610122030。被执行人:礼泉鸿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礼泉鸿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刘某某在礼泉鸿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执行申请予以驳回。如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后还没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可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