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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天比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梧州市振辉贸易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天比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梧州市振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天比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振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振辉。南宁市天比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梧州市振辉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105民初32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振辉贸易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天比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市振辉贸易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天比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 艺审 判 员  黄文民代理审判员  彭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义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