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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某,刘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刑初69号自诉人李林某,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无业。被告人刘某斌,男,汉族,1958年6月22日生,初中毕业,无业。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经本院决定,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自诉人李林某以被告人刘某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李林某与被告人刘某斌达成和解,自诉人李林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的和解自愿、真实、合法,被告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李林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