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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梁军、刘茁苗与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刘茁苗,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梁军,男性,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固原市。申请执行人:刘茁苗,男性,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固原市。被执行人: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银川市兴庆区银河家园8号楼3单元1201室。法定代表人邓凤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梁军、刘茁苗与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宁040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军、刘茁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信息,均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川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梁军、刘茁苗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金龙助理审判员马富成助理审判员李广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