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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盛国苗、袁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国苗,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盛国苗,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昌县。被执行人:袁亮,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于2016年7月9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4539号保全的裁定,查封了盛国苗、徐新霞共有的新房权证2013字第××号座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金汇商厦1单元1121的房产。该房产系为盛国苗申请的诉讼保全提供的担保,现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盛国苗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故继续对该房产的查封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盛国苗、徐新霞共有的新房权证2013字第××号座落于新昌县七星街道金汇商厦1单元1121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