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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静中与金政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静中,金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2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沈静中,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执行人金政,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沈静中诉被告金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21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静中于2017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政无业、无车辆,无存款、无股票及有价证劵,除与家人共有的一套房产(有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400328.00元及利息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并告知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法院(2016)沪0106民初21371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