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申请执行马某某、刘某某一、赵某某、刘某某二、王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马某某,刘某某一,赵某某,刘某某二,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55号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孙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刘某某一,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刘某某二,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王某,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上述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