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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民初689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李某某由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800元至18岁;3、判令被告至2016年8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抚养费(按每个月800元计算);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大众桑塔纳:原价107000元,三轮车一辆17000元,机械设备7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孩,取名李宇欣。婚后,因与被告脾气、性格不和,争吵纷争不断,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加之被告不家庭不负责任,被告的行为使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李某某答辩要点:不同意离婚。从此之后可以改掉恶习,并负起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孩,取名李某某。婚后,购置一辆桑塔纳轿车,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及三轮车一辆价值17000元,机械设备价值7万元。婚后,被告时有赌博行为,对家庭未完全负起责任与原告发生家庭争吵,导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时有赌博行为,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好,可以改掉自己的不良行为,肩负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已结婚多年,且生有孩子,分居时间较短,被告表示愿意改正错误,负起家庭责任的实际情况考虑,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应给被告一定的机会,故不应判决离婚。判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共同生育一女,经历了一段时间的相处,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分居时间较短。现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后未能妥善沟通,坦诚交流,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关心,关心孩子的成长,以家庭利益为重,是完全可以和好的。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