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890号申请人王某甲,男,1969年5月生。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4年6月生。被执行人王某丙,女,1964年6月生。申请人王某甲诉被执行人王某乙借款等人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初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王某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乙银行存款账号17060206011023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太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