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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0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金锐锐与杨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锐锐,杨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0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锐锐,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杨家华,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金锐锐与杨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家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家华的银行存款48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锡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