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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84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小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