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2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刘学岗、张兴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张兴龙,刘学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府谷县人民东路。被执行人:张兴龙,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府谷县新民镇。被执行人:刘学岗,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张兴龙、刘学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学岗在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刘学岗在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学岗在某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