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执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69陈金高与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裔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高,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裔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3执269-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高,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芳,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紫薇广场C幢综合楼9001室。法定代表人:邹成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裔江,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高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裔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金高暂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夏友粉审判员 王剑武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