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9号申请人朱某某,男,住所地某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某村.被执行人程某某,男,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述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民二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