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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乘盛开关厂金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乘盛开关厂,金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1157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乘盛开关厂。住所: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徐宝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芳,桦甸市桦效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志刚,男,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胜利街乘盛开关厂与被告金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桦甸市胜利街乘盛开关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桦甸市胜利街乘盛开关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开关柜及安装费3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1日,被告购买原告四个开关柜及开关柜的相关设备,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开关柜及安装费3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原告将开关柜安装完后,被告没有按约给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但被告一直拖延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金志刚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金志刚在原告桦甸市胜利街乘盛开关厂处购买开关柜及相关设备,桦甸市胜利街乘盛开关厂负责设备安装。2015年9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金志刚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金志刚欠桦甸市胜利街乘盛开关厂开关柜及安装费¥35000.00元(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金志刚在欠款人处签字。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桦甸市胜利街乘盛开关厂已将开关柜交付金志刚并安装完毕,金志刚负有按约支付价款的义务。现金志刚未依约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桦甸市胜利街乘盛开关厂要求其支付价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志刚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胜利街乘盛开关厂设备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金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