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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天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天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51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天生,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阳市龙安区。2004年6月1日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民币30000元。2013年1月16日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6)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天生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天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被告人宋天生虚构在郑州市中牟县承包土地的事实,利用私刻的“河南省黄河管理委员会月湾湖段区”的公章,伪造土地租赁合同,编造让常某、王用福入股其承包的土地的理由,骗取二人现金共计396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宋天生的行为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天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宋天生虚构在郑州市中牟县承包土地的事实,私刻“河南省黄河管理委员会月湾湖段区”公章,后伪造了土地租赁合同,以让常某、王用福入股为由,骗取常某现金34500元、王用福现金5000元,共计39600元。另查明,被告人宋天生于2013年1月16日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人宋天生供述与辩解:2016年7月,任某说能到黄河滩承包土地,其就和任某、王青芳等人一块儿到黄河滩看了看地。回到安阳后,其和任某、王青芳到凤凰宾馆,商量着准备承包2000亩地,王青芳从手机上找了一份承包合同样式手写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草稿,其到复印店打了一份合同,其又找办假证的刻了一个章,把章盖在了合同上面,任某又编造了一个21万元的收款条,其收款条上也盖了章。随后其拿着这份假合同和假手续找到常某,给常某说在黄河滩上承包了2000亩地,需要60万元,常某领着其到北固现村找到陈某的,陈某的说他能拿100万,但是要去实地看看才能拿钱入股,其没有让陈某的去看,陈某的也没有拿钱。后来常某说想拿5万元入股,常某通过银行给其转过两笔钱,一笔是5000元,一笔是29600元。后来常某又领着王用福到安阳找到其给了5000元说是入股钱。���同上的河南省黄河滩管委会月湾湖段区是其自己想的。任某、王青芳没有和其一起去找陈某的、常某他们。被害人常某陈述:其和宋天生在一起服刑时认识。2016年7月的一天,宋天生找到其说他叔叔宋照肃曾经当过河南的省委书记,其通过宋照肃的关系在黄河边承包了2000亩地,让其拿100000元一块儿干。当时宋天生还让其看了一份他与河南省黄河管理委员会月湾湖段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上还盖着河南省黄河管理委员会的公章,宋天生还让其看了一张他给对方交210000元的票据,其觉得宋天生的叔叔原来当过省委书记,再加上这些手续,就相信了宋天生。当天下午其带着宋天生找到陈某的,陈某的看了看合同和交款票后说要先到郑州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宋天生不同意陈某的去郑州。2016年7月27日其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往宋天生的6217994960012742083账户上汇去5000元,8月4日又汇去29600元。后来其和宋天生、王用福一块儿吃饭时说起承包土地的事,王用福也想一块儿入股。2016年9月1日左右,其和王用福一块儿找到宋天生,王用福当场给了宋天生5000元。过了几天宋天生打电话让其和王用福再拿些钱,其和王用福到郑州核实情况才知道宋天生拿的合同和公章都是假的。回来给宋天生要钱时,王用福不让宋天生走,最后宋天生让其担保,才让宋天生走了。宋天生走后一直没有还钱,总是说在外地。9月16日早上其到宋天生的出租屋门口拦住宋天生,就带着宋天生报警了。被害人王用福陈述:其和常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6年6月份的一天,常某说让其和他承包一块土地,常某拿着一份承包土地合同的复印件给其看,出租方是郑州市黄河管委会月湾湖段,承租方是安阳市龙安区宋天生,常某说准备和宋天生一起承包这片土���,常某希望其拿钱入股,后来其从亲戚处借了5000元钱,和常某一起到安阳市梅东路宋天生家,把5000元钱交给宋天生,后来其和常某一起到郑州了解承包土地的事,才知道被骗了。4、证人陈某只证言:2016年7月份的时候,常某找到其说黄河滩边有几千亩地可以承包,后来常某和宋天生一起又到其家说承包土地的事已经定了,而且也带来了合同和一张22万元的收据,其提出要去郑州实地看一看,宋天生一直推辞,还一直要求其先把钱给他,其没答应,后来听说常某给了宋天生几万块钱。5、证人任某证言:2016年2月份的时候,刘某说在黄河滩边承包土地。7月份的时候,其在铁西路遇到宋天生就给宋天生说了黄河滩能承包土地,宋天生就说去承包土地。过了有一个星期左右,刘某带着其和宋天生、王青芳一块去了中牟县的一个农村,刘某找了一个人��着宋天生去看地了。看地回来吃饭时宋天生说准备承包2000亩地,回安阳后其问宋天生弄到钱没有,并说中牟那边的人不等他了。宋天生一直说再等等,后来就联系不到宋天生了。6、证人刘某只证言:其2014年到中牟县雁鸣湖镇黄河滩承包土地,后来给任某说过承包土地的事,2016年7月份,任某说他和别人想到中牟县承包土地,其就和任某、宋天生等人一块儿到黄河滩看了看地,当事宋天生只是问了问承包价格,说回去准备好钱以后再说。之后何书明、宋天生就一直没有给其联系过,大约一个月前,何书明打电话说宋天生可能骗了别人的钱。7、证人李某证言:刘某只在中牟县黄河滩承包其土地。2016年7月份的时候,刘某只带着三个人找到其,其中一个人说想承包土地,其带着他们到黄河滩看了看,吃完饭他们就走了,后再也没有联系过。8、宋天生用于诈骗的假土地租赁合同。9、常某汇款手续及宋天生银行交易明细:2016年7月27日和2016年8月4日常某通过银行分别向宋天生汇款5000元和29600元。10、安阳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案发后宋天生用于诈骗的假公章被安阳县公安局扣押。11、前科判决书:被告人宋天生于2013年1月16日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12、到案证明:宋天生于2016年9月16日10时30分许被常某等人扭送到安阳县公安局许家沟派出所。13、户籍证明:被告人宋天生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天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承包土地的事实,利用伪��的土地租赁合同,骗取常某34500元、王用福5000元,共计396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天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天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害人宋天生违法所得39600元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