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11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罗志勇与戴飞鸿等申请解除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飞鸿,梁宋满,戴飞龙,张喜芝,湖南鸿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15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罗志勇。被申请人:戴飞鸿。被申请人:梁宋满。被申请人:戴飞龙。被申请人:张喜芝。被申请人:湖南鸿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飞鸿。申请人罗志勇与被申请人戴飞鸿、梁宋满、戴飞龙、张喜芝、湖南鸿胜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湘0105民初1159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罗志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喜芝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三湘支行660XXXXXXXX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660xxxxx账户、���飞鸿名下中国民生银行长沙星沙支行310xxxxxx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志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喜芝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三湘支行660xxxxxxx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660xxxxxx账户、戴飞鸿名下中国民生银行长沙星沙支行310xxxxxxxx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