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1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张仁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张仁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6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陈坚。被执行人张仁恺,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执行人张仁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仁恺所有的坐落在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景瑞街88号景瑞·豪布斯卡43幢03室房屋及地下车位(车位号361号),买受人冀佩尔(330222196006230046)以14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仁恺所有的坐落在舟山市普陀沈家门街道景瑞街88号景瑞·豪布斯卡花园43幢03室房屋及第下车位,归买受人冀佩尔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冀佩尔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冀佩尔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