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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丁欣宇、陆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欣宇,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745号申请执行人:丁欣宇,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陆某,女,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丁欣宇与被执行人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5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确定陆某应给付丁欣宇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陆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丁欣宇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陆某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陆某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陆某除有工作外,未有其他登记的财产。执行中,申请人丁欣宇与被执行人陆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陆某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陆某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欣宇与被执行人陆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均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法不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74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