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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金凤与被告张喜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凤,张喜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660号原告张金凤,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喜久,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凤与被告张喜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凤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凤与被告张喜久之间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张金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金凤负担。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