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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20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徐兵与蔡银中人格权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兵120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徐兵与被执行人蔡银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兵12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银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蔡银中向其支付案款7487.1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银行、车管、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兵12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汤建华审判员马占文代理审判员林佳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子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