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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聪、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聪,王平,李红旗,王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36号申请执行人赵聪,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平,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红旗,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王栋,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平、李红旗、王栋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62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及房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