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三与戈军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戈军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王三男,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吕红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戈军官,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三男与被执行人戈军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据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戈军官因常年赌博、欠债较多而外出躲债,现住所不明。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王程昊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