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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法祥与修武县周庄镇孔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法祥,修武县周庄镇孔村村民委员会,苏爱国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21号原告:苏法祥,男,1960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修武县周庄镇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周庄镇孔村。负责人:苏文峰,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苏爱国,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苏法祥与被告修武县周庄镇孔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苏爱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苏法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法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法祥承担。审 判 长  千 磐人民陪审员  崔新和人民陪审员  董根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玉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