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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凤、吴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凤,吴月萍,韦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429号申请执行人:郑凤,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吴月萍,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F:周明,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541-2号。被执行人韦玉清,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凤与被执行人吴月萍、周明、韦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月萍、周明共同归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韦玉清对借款中的50000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吴月萍、周明共同负担受理费2482元及申请执行费1753元,被执行人韦玉清负担受理费1066元。但被执行人吴月萍、周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周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账号为21×××49账户内的存款2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周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为21×××76号账户内的存款1174.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满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德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