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子德、烟台顺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德,烟台顺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德,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烟台顺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子德与被执行人烟台顺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余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存单作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至2017年5月18日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