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87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宏杰、杨运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宏杰,杨运奎,马家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宏杰,男,生于1976年12月5日,汉族,松滋市人,本市汽运公司职工,住松滋市。被执行人杨运奎,男,生于1966年2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执行人马家洪,男,生于1967年8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执行人许宏杰与被执行人杨运奎、马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鄂10**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杨运奎、马家洪返还申请执行人许宏杰2016年6月至7月应付的借款6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分别按本金3000元自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其中计付至2016年8月2日止为17.85元);被执行人杨运奎缴纳案件受理费400元,被执行人杨运奎、马家洪缴纳申请��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杨运奎、马家洪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杨运奎、马家洪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