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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跃进与肖红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朱启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进,肖红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朱启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217号原告:李跃进,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肖红燕,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启贵,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李跃进与被告肖红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朱启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跃进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跃进负担。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