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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乌仁夫与韩延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仁夫,韩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乌仁夫,女,1965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执行人韩延海,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本院在执行乌仁夫与韩延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