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新联、胡志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联,胡志贞,王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联,女,汉族,1968年1月2日生,住望江县。被执行人胡志贞,男,汉族,1962年7月7生,住望江县。被执行人王传德,男,汉族,1965年8月30日生,住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7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胡志贞、王传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传德是华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传德的工资收入3370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春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家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