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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懿霖与李金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懿霖,农安县金盛粮食有限公司,李金新,孙桂华,李士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108号原告张懿霖,女,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农安县金盛粮食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三盛玉镇。被告李金新,男,地址农安县永安乡被告孙桂华,女,地址农安县永安乡被告李士中,男,地址:农安县永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懿霖诉被告农安县金盛粮食有限公司、李金新、孙桂华、李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源: